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執字第 200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20017號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代 理 人 王淑娟債 務 人 戴紫霖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休斯生醫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該公司址設臺北市信義區,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如主文所示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柯志龍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帳款
裁判日期:2026-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