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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執字第 210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21061號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債 務 人 方姵媗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復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即債務人對第三人新加坡商全美世界控股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承攬、薪資等債權,第三人新加坡商全美世界控股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所在地係在臺中市,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輝斌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裁判日期:2026-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