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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執字第 641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64197號聲 請人即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唐芬蘭(歿)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為民法第6條所規定。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規定,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並準用於強制執行程序。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5年4月24日執本院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聲請對相對人為強制執行。惟查相對人早於聲請人聲請執行前之112年8月29日死亡,有卷附個人戶役政資料查詢結果可稽。是相對人既已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聲請人對之聲請執行,自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玉川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裁判日期:2026-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