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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執字第 660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66068號債 權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郭永發債 務 人 王桂林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桂林間犯罪被害補償金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臺北監獄之保管金及勞作金債權,該第三人址設桃園市龜山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如主文所示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裁判案由:犯罪被害補償金
裁判日期:2026-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