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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執字第 610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61014號債 權 人 胡海珍債 務 人 陳榮仁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為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勞作金、保管金債權,惟第三人之公務所所在地係在臺南市六甲區,非屬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鄭汶芳

裁判日期:2026-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