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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執字第 719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71906號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債 務 人 張春美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在臺中市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柯志龍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裁判日期:2026-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