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執字第 723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72387號債 權 人 富爾特數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秋蓉債 務 人 一零一多媒體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柏琰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為債務人對於第三人等之存款債權,惟第三人等之營業所所在地係在臺北市松山區等處,均非屬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鄭汶芳

裁判日期:2026-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