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執字第 737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73766號債 權 人 蔡雅雯債 務 人 柯漢廷

江佳穎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同一強制執行,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債權人得向其中一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在新北市新店區、雲林縣,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3 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辦理。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裁判日期:2026-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