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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執字第 829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82999號債 權 人 廖厚銘債 務 人 郭昌儒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即債務人之保管金、勞作金及薪資債權受償地係在臺東縣、臺北市士林區及桃園市,非屬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士林地方法院或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主文所示法院,依首開法條,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呂耘萱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