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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執字第 956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95669號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債 務 人 連秉鈞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連秉鈞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調債務人連秉鈞之集保資料,經查債務人有第三人元大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而該第三人址設臺北市大安區,此有本院查調債務人之集保查詢報表在卷可稽。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6-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