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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執字第 903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90335號債 權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法定代理人 蕭胤瑮債 務 人 林文同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文同間給付訴訟費用額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向債務人核發債權憑證。經查債務人之住所地係在基隆市七堵區,此有卷附個人戶役政查詢結果資料可稽,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應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給付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6-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