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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執字第 934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93467號債 權 人 顏安瑅債 務 人 羅偉席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羅偉席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之不動產係位於新北市新店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裁判日期:2026-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