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家親聲字第11號聲 請 人 A01代 理 人 施宇宸律師複 代理人 陳志尚律師
林昶邑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得準用之。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為辦理被繼承人許崑宗之遺產繼承分割(含塗銷、終止遺產信託登記)事件,有必要為未成年子女A02選任特別代理人,固據其提出被繼承人許崑宗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即聲請人、許琇鈞、A02之戶籍謄本、關係人王晨律師之基本資料、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等件為證,惟聲請人未繳納程序費用,亦未提出其他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2日通知聲請人應於通知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1.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2.同意擔任未成年子女之特別代理人之願任同意書正本。3.被繼承人之遺產為土地或建物,應附上最新之土地謄本、建物謄本、附近類似條件物件1年內實價登錄金額之證明。4.各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5.遺產分割協議書之完整內容,並依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遺產內容,分別列載各筆遺產之價額,及各筆遺產將如何辦理分割,且該遺產分割協議須公平為未成年子女之利益。6.上開遺產分割協議書須由各繼承人及特別代理人簽名、蓋章,並加註協議之日期。7.關於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機車部分(詳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編號14之其他),未見分割,請具體說明本次是否分割,及將如何辦理分割。上開通知函已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迄未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致本院無從審認聲請人將如何辦理被繼承人許崑宗遺產繼承分割等事宜。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另聲請人如認有為未成年子女A02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仍可備齊相關證據資料,再行具狀聲請,併此敘明。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蘇慧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