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消債核字第2號聲 請 人 新北市中和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呂弈陞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相 對 人 王揚仁上列當事人間債務協商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二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新北市中和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呂奕陞」之記載,應更正為「呂弈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吳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