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聲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聲字第34號聲 請 人 周鈺紋相 對 人 周鈺展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5,705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及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股票等事件,經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041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字第1193號廢棄除確定部分外之原判決,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相對人不服復提起第三審上訴,終經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2278號裁定駁回相對人之上訴,第三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而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新新台幣(下同)25,705元,並應於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吳嘉雯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6-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