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聲字第456號聲 請 人 銥熙無敵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子浦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嘟嘟屋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命假扣押、假處分、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11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7日內補正,並於115年8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然聲請人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答詢表及電話記錄1份在卷可稽,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