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養聲字第47號聲 請 人 馬巧聆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法第1080條之1所定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由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14條第2項、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養子女實際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八里區,有聲請人提出之聲請狀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依上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許可終止收養,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蘇慧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