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養聲字第57號聲 請 人 何毅韓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終止聲請人A03與A01間之收養關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養父母死亡後,除終止收養有顯失公平之情事者外,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此觀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自明。又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民法第108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A03(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前為養父A01(男、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所收養,養父A01已於101年1月4日死亡,聲請人欲回歸本家,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規定,請求終止與養父A01之收養關係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與養父A01成立收養關係,而養父A01於101年1月4日死亡等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等件為證。又聲請人於本院調查時陳稱略以︰養父A01是我的繼父,因生父在我一、兩歲的時候過世,後來生母改嫁,我就被養父A01收養了,由養父A01及生母扶養長大,並且共同生活,直到國中畢業,之後我就離開養家,自食其力;養家有一個哥哥,和我一樣的情況,當初被養父A01一起收養,另有一個弟弟,是生母和養父A01生育的;養父A01的後事,由養家弟弟操辦,喪葬費主要也是養家弟弟支付;關於養父A01的遺產,我們三兄弟和養父A01過世時的配偶各分得新臺幣(下同)20多萬元,沒有其他的東西;生父、生母已經過世,本家沒有兄弟姊妹,而養家兄弟都同意我回歸本家等語,有本院115年7月14日訊問筆錄及同意書在卷可參。本院衡諸上情,聲請人養父A01已死亡,聲請人雖有繼承遺產,然價額非高,本件並無終止收養顯失公平之情形,且得養家兄弟同意終止收養,是聲請人請求終止其與養父A01之收養關係,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方佩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