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養聲字第79號聲 請 人 王靖蓉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終止聲請人A01與A02間之收養關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養父母死亡後,除終止收養有顯失公平之情事者外,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此觀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自明。又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民法第108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A01(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前為養父A02(男、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所收養,養父A02已於113年8月3日死亡,聲請人欲回歸本家,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規定,請求終止與養父A02之收養關係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與養父A02成立收養關係,而養父A02於113年8月3日死亡等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又聲請人於本院調查時陳稱略以︰養父A02是我的叔叔,沒有結婚及生育小孩,所以從親戚中收養一個小孩,來處理身後事宜;我被收養的時候,大概是16歲左右,但我還是在本家生活,由生父、生母照顧,我們比較像是形式上的收養;養父A02的後事,由姑姑辦理,喪葬費是由養父A02的遺產支付;養父A02的錢都是姑姑在處理,另有不動產及一輛機車,我都沒有繼承,不動產是由我生父繼承,機車賣掉了,但後續我也不清楚;印象中,姑姑最後有給我新臺幣(下同) 10萬元,說是養父A02留給我的錢,我還拿了5萬元去清償養父A02的債務;我的生母已經過世,生父還在,養家已無兄弟姊妹,而生父及本家兄弟姊妹都同意我回歸本家等語,有本院115年7月14日訊問筆錄及同意書在卷可參。本院衡諸上情,聲請人養父A02已死亡,聲請人雖有繼承遺產,然價額非高,本件並無終止收養顯失公平之情形,且得生父及本家兄弟姊妹同意終止收養,是聲請人請求終止其與養父A02之收養關係,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方佩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