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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養聲字第 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養聲字第73號聲 請 人 A09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終止聲請人A09與A01、A002之收養關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養父母死亡後,除終止收養有顯失公平之情事者外,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此觀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 4項自明。又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民法第108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A09(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前為養父A01(男、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及養母A002(女、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收養,惟養父母分別於108年3月23日、114年6月26日死亡,聲請人欲回歸本家,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規定,請求終止與養父母之收養關係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與養父母間成立收養關係,養父於108年3月23日死亡、養母於114年6月26日死亡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為證。又聲請人於本院調查時陳稱略以︰我從小就由收養人他們養大,我生母就說讓我當他們養子,孝順他們,我被收養後都一直跟養父母住,現在因養父母死亡,想認祖歸宗,要改回原本的姓氏。沒有繼承養父母的遺產,我把他們的後事辦一辦,就決定要認祖歸宗。養家及本家兄弟姊妹都同意我回復本家,生父母均過世等語,有本院115年5月28日訊問筆錄在卷可參。又本件終止收養已得聲請人養家胞姊A07、胞弟A06、A05、胞妹A04、A10及本家胞兄A08同意,有終止收養同意書附卷可稽。是以,本件聲請人之養父母既已死亡,聲請人並未享有繼承遺產之實質利益,復查無終止收養有顯失公平之情形,是聲請人請求終止其與養父母之收養關係,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蘇慧恩

裁判日期:2026-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