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養聲字第 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養聲字第94號聲 請 人 A05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終止聲請人A05與A01之收養關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養父母死亡後,除終止收養有顯失公平之情事者外,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此觀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 4項自明。又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民法第108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A05(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前為養父A01(男、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收養,惟養父於114年9月23日死亡,聲請人欲回歸本家,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規定,請求終止與養父之收養關係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與養父間成立收養關係,養父已於114年9月23日死亡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及除戶謄本等為證。又聲請人於本院調查時陳稱略以︰當初是大人的意思出養,當時我約2歲,原因是臺灣傳統,養父沒有結婚也沒有小孩,希望有子女來為他送終。我被收養後沒有與養父同住,我與本家同住,都是本家父母在照顧我長大。本家媽媽希望我回歸本家,我自己也想回歸本家,因被收養時我還很小,不太敢反抗傳統,現在養父過世就想回歸本家。養父是我生父的哥哥,我遵從生母的意思將遺產分配給養父弟弟們之長子,也有一部分捐贈給教會,生母表示這是養父的意思,養父生前都已想好如何分配。養父後事都已辦好,養父跟我阿公阿嬤放在同一個基督教墓園,祭拜時會一起祭拜等語,有本院115年5月21日訊問筆錄在卷可參。又本件終止收養已得聲請人本家母親A02、胞姊A04及胞弟A03同意,有終止收養同意書附卷可稽,而聲請人無養家兄弟姊妹。是以,本件聲請人之養父既已死亡,聲請人雖有繼承遺產,惟已依養父之意分配予養父其他親人及捐贈,復查無終止收養有顯失公平之情形,是聲請人請求終止其與養父之收養關係,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蘇慧恩

裁判日期:2026-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