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字第10號聲 請 人 許玲玲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享富實業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事件,應補正如下事項:
㈠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響富貿易有限公司部分已另分115年度
司字第8號)。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㈡許寶祿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近戶籍謄本。
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葉靜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郭于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