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字第11號聲 請 人 謝承學律師(即卡利多媒體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
算人)上列聲請人因卡利多媒體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展延清算期間,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二十二日起展延至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止。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清算事件經本院113年度司字第37號民事裁定選派聲請人為卡利多媒體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卡利多公司)之清算人,並展延至民國115年2月21日止,惟卡利多公司於114年12月26日仍接獲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就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未申報之核定通知,顯示其稅捐給付義務等法定優先債權仍持續發生。為避免遺漏相關稅捐債務,清算人已持新北市政府核發之清算公司變更登記表,向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調取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確認其欠稅總額為新臺幣(下同)852,132元,至此債務總額已可確定。另卡利多公司之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稻埕分公司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尚有存款債權,惟僅依國稅局所得資料尚無法全面掌握其資產狀況,故仍有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金融資產之必要。鑑於清算期間即將屆滿,爰聲請鈞院准予延展清算期間6個月等語。
二、按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又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公司法第334條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故清算期間原則上自清算人就任之日起算六個月即告屆滿,清算人如認無法如期完成清算,應於就任之日起六個月內之清算期間向法院聲請展延清算期間,以利主管機關為監督上必要之檢查及管理,並保障股東及公司債權人之權益。故僅須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時,即得聲請展期。
三、經查,聲請人於原清算期間內之115年2月13日聲請延展清算,並就上開聲請意旨提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未申報核定通知書、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含未逾繳納期間)查復表(國稅部分)為佐,該通知書記載核定應補稅日期為114年12月26日,嗣於115年2月6日聲請人向國稅局調取卡利多公司違章欠稅查復表,確認其欠稅總額為852,132元。足見聲請人於115年2月6日始得確定卡利多公司之欠稅債務,則聲請人尚無怠忽清算職務情事,確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是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核無不當,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彥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游舜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