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字第24號聲 請 人 林柏志相 對 人 九鑫股份有限公司清 算 人 曾紘斌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解任暨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公司法第322條第1、2項「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民法第39條規定「清算人,法院認為有必要時,得解除其任務。」、第42條第1項「法人之清算,屬於法院監督。法院得隨時為監督上必要之檢查及處分。」,是法院依此為監督上必要之檢查及處分後,認有必要時,有關法人清算人之解任,應由法院依職權為之(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非抗字第49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應行清算之公司,為保護股東及債權人利益,有賴公司清算人克盡職責依法定程序辦理相關清算事務;若清算人怠忽職責,遲未履行清算職務,實有礙債權人依法行使權利。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前員工,對相對人有新臺幣(下同)25萬元之薪資及獎金債權,而具有利害關係。聲請人前以存證信函通知清算人曾紘斌(下逕稱其名)履行清算職務,未獲置理,曾紘斌並明確表示因其個人財務及債務問題,已難妥適執行清算人職務,導致清算程序延宕,為保護債權人之權益,聲請人已覓得適任且願任之余耕秋先生,爰依公司法第322條第1、2項規定,聲請解任曾紘斌之清算人職務,並改選余耕秋為相對人之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㈠相對人於民國114年8月15日經全體股東(已發行股份總數為6

0萬股,其中曾竑斌持有54萬股、方俊順持有6萬股)決議解散,並選任方俊順為清算人,其中關於申請解散登記部分,經新北市政府以114年8月28日新北府經司字第1148066134號函予以照准;然方俊順於114年8月22日死亡,故經相對人之其他債權人聲請本院選任曾紘斌為相對人之清算人,經本院調查審酌相對人於方俊順死亡後並未另選清算人,且清算程序尚未完結,而相對人之109年11月20日章程第11、12條規定,不設董事會,僅設董事、監察人各1人,該董事為方俊順、該監察人為曾竑斌,相對人章程並無選任清算人之特別規定,方俊順死亡後,其法定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等,故於114年11月26日以114年度司字第68號裁定選任曾紘斌擔任相對人之清算人等情,有本院114年度司字第68號裁定可憑,並經本院調閱114年度司字第68號裁定卷宗核閱無訛,合先敘明。

㈡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之前員工,對相對人有25萬元之薪資

及獎金債權乙節,並提出相對人出具之薪資獎金明細表為憑(見本院卷第23頁),堪信為真實,是聲請人確實為相對人之債權人而為利害關係人無訛。然查,聲請人主張前以存證信函通知曾紘斌履行清算職務,未獲置理等語,惟該寄予曾紘斌之存證信函係因查無此人而遭退回,此有該存證信函及信封回執可憑(見本院卷第25-33頁),是難認聲請人上開主張為真。聲請人復主張曾紘斌明確表示因其個人財務及債務問題,已難妥適執行清算人職務等語,然聲請人就此提出之證據,均乃其他債權人對相對人及曾紘斌就借款債務聲請假扣押或提起清償借款之訴(見本院卷第35-57頁),就假扣押裁定部分並無任何關於曾紘斌主張、陳述之內容,另就清償借款之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原訴字第64號民事判決載明被告(即相對人及曾紘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故綜觀聲請人提出之裁判,均無聲請人主張之「曾紘斌明確表示因其個人財務及債務問題,已難妥適執行清算人職務」情事,故聲請人上開主張難認為真。

㈢綜上,聲請意旨主張之情事,均乏所據而難信為真,自難認

曾紘斌有何怠忽職責,遲未履行清算職務之情事,或將有使清算難以終結,而有損害相對人或其債權人利益之虞。故本院認無解任曾紘斌之清算人職務之必要,從而亦無解任後另行選任清算人之必要,聲請人本件聲請並無理由,無從准許,依法應予駁回。

四、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1項規定「對於法院選派或解任公司清算人、檢查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但法院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選派檢查人之裁定,不在此限。」,而所謂對於法院選派或解任公司清算人、檢查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除對於法院准許選派或解任公司清算人、檢查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外,對於法院駁回聲請人聲請選派或解任公司清算人、檢查人之裁定,亦不得聲明不服(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144號裁定意旨參照),是本件聲請經本院駁回後,聲請人不得聲明不服,附此敘明。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葛其祐

裁判日期:2026-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