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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字第 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字第35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法定代理人 陳靜文相 對 人 德昇科技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派李宣佑律師為相對人之清算人。

聲請人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3年9月12日經新北市政府以新北府經司字第1138101519號函予以廢止登記,依公司法第24條規定應行清算。相對人僅有一人股東兼董事高樹潘應為法定清算人,惟高樹潘已於112年6月13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為處理相對人未了事務,以儘速消滅其法人人格,爰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清算人等語。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三條之規定;有限公司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又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不能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第113條、第79條、第81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相對人於113年9月12日經新北市政府以新北府經司字第11381

01519號函予以廢止登記,其唯一股東兼董事高樹潘於112年6月13日死亡,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而聲請人以相對人並未依法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11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須依法通知相對人補報等情,據相對人提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滯報通知書、111年度營利事業未分配盈餘申報滯報通知書、相對人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新北市政府113年9月12日新北府經司字第1138101519號函、有限公司登記表、高樹潘之個人戶籍資料、繼承系統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公告為證,堪認相對人現無清算人能進行清算,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為相對人聲請選派清算人,應屬有據。

㈡聲請人雖聲請選派高樹潘之子女高琪雯、高瑞均為清算人,

經本院函詢渠等有無擔任相對人清算人之意願,據高瑞均回復無意願擔任相對人清算人,高琪雯則未回復,難認渠等為適當之清算人。審酌本件選派清算人之實益,在於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並催告申報債權、清償債務,以了結公司現務,保障債權人及股東權益,以具法律或會計專業之人擔任較為適宜,又李宣佑律師已陳明有意願擔任,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憑,且無非訟事件法第176條不得選派為清算人之情事,堪認選派李宣佑律師擔任相對人之清算人應屬妥適,爰選派其為相對人之清算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昱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裁判日期:2026-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