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字第64號聲 請 人 謝佩堯
劉蔚(LIU WEI MAGGIE)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瀚江工業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謝佩堯(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相對人瀚江工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臨時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意旨略以:相對人公司唯一股東兼董事謝智明於民國115年9月3日死亡,不能行使職權,其遺產(含該公司之出資額)尚未辦理分割繼承登記,相對人公司無董事可行使職權,將致該公司業務停頓而受有損害之虞,而聲請人為謝智明繼承人,聲請人謝佩堯為謝智明長子,長期協助謝智明處理相對人公司事務,相當瞭解該公司之營運及財務狀況,並有相關學經歷,且聲請人均同意由謝佩堯擔任相對人公司之臨時管理人,爰依公司法第108條第4項準用第208條之1規定,以利害關係人身分向法院聲請選任謝佩堯為相對人公司之臨時管理人等語。
二、按有限公司應至少置董事一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公司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108條第4項準用同法第208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前揭條文立法意旨在保障公司不因全部董事均無法行使職權而有遭受損害之虞所設,其選任自應以公司或法人之最佳利益為考量。
三、經查:
㈠、查相對人公司唯一董事兼股東謝智明已於115年9月3日死亡,其全體繼承人為其配偶即聲請人劉蔚、長子謝佩堯,及該公司仍持續營運中,公司員工約60幾人,並有諸多貨款、票款待支付兌現等情,此有新北市政府函、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戶籍謄本、出生證明、護照、員工薪資明細表、支票款明細表、貨款明細表、員工勞健保、公司水電費等代繳費明細暨各類帳單及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本院卷第21至87、91頁)可證,堪認屬實。是相對人公司已無董事代表公司執行職務,致不能行使職權,且聲請人為謝智明之法定繼承人,具有利害關係人身分,自有為相對人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之必要。
㈡、本院考量相對人公司除謝智明外無其他股東,該出資額權為其遺產之一部,而聲請人為謝智明之法定繼承人,均尚未拋棄繼承,該出資額既為謝智明遺產,亦未為遺產分割協議,屬於渠等公同共有,且渠等均同意推舉謝佩堯擔任該公司之臨時管理人(本院卷第89頁),以及謝佩堯教育程度及年齡(本院限閱卷)等節,認謝佩堯應可勝任公司之臨時管理人,爰依法選任謝佩堯為相對人公司之臨時管理人。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張韶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