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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全事聲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全事聲字第24號抗 告 人 張尹瑋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張洸瑋間假扣押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8月7日所為之115年度全事聲字第24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裁判日期:2026-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