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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全聲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全聲字第12號聲 請 人 林於湟相 對 人 鄭美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假處分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5日所為之113年度全字第19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假處分事件,經本院以113年度全字第19號裁定准許在案,因本案經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56號、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重上字第104號駁回聲請人之訴,聲請人未上訴,本案已於民國115年6月30日確定,故本件假處分之原因已確定消滅,聲請人已於115年7月23日另向本院民事執行處提出聲請撤回假處分執行狀,請求塗銷查封另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第530條第3項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等語。

二、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第3項、第53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其前因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而聲請假處分,經本院以113年度全字第19號裁定准許在案,嗣其本案訴訟已遭駁回確定等情,據其提出前開假處分裁定、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56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重上字第104號判決、聲請撤回假處分執行狀在卷為憑,堪以認定,是聲請人本案訴訟已敗訴確定,假處分之原因已消滅,而聲請人為該假處分事件之聲請人即債權人,其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結論: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美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顥儒

裁判案由:撤銷假處分裁定
裁判日期:2026-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