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全聲字第4號聲 請 人 范琇涵
范晁榞范家齊相 對 人 范育榮
范毓敏范淑貞范琳珮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處分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聲請撤銷假處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