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全聲字第5號聲 請 人 偉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正忠相 對 人 偉宏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偉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鴻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假處分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12日所為之111年度全字第124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處分事件,前經本院111年度全字第124號假處分裁定准許在案。茲因聲請人與本案起造人即益昇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業已達成和解,已無須假處分,為此聲請撤銷該假處分裁定。
二、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533條前段規定,於假處分亦準用之。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11年度全字第124號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移調字第491號調解筆錄影本核閱屬實。聲請人為該假處分事件之聲請人即債權人,其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核與首揭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翠珊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林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