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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全聲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全聲字第7號聲 請 人 朱世龍相 對 人 楊佩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假處分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一五年六月十六日所為之一一五年度全字第一七二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聲請對相對人為假處分,經本院以115年度全字第172號假處分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准許在案,惟兩造業已達成和解,假處分之原因消滅,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準用第530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系爭裁定等語。

二、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該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53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113年度板簡字第563號判決暨確定證明書、系爭裁定、和解契約書及入帳紀錄為憑,堪信為真實,是依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撤銷系爭裁定,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妃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鐘怡文

裁判案由:撤銷假處分裁定
裁判日期:2026-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