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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全字第 1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全字第148號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代 理 人 陳薇宇相 對 人 品超食品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冠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115年度訴字第1093號),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品超食品有限公司(下稱品超公司)邀相對人李冠逸(下稱其名,與品超公司合稱相對人等2人)於民國113年8月2日向伊分別借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200萬元,並分別簽訂「協助中小型事業疫後振興專案貸款契約」(下合稱系爭契約),均約定借款動用期間為113年8月6日起至118年8月6日止,利息給付方式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蓄金機動利率(目前為年率1.72%)機動利息。自實際撥款日起,前12個月按月付息,並自第13個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共分48期,本息按月平均攤還,每期攤還之金額及日期依各次撥貸時立約人出具之借據為準。另依上開借據第7條約定借款到期或視為到期時,立約人及連帶保證人願立即清償,如有遲延願依第4條第(一)所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以及第8條約定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照約定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嗣品超公司於借款後,僅繳納至114年10月後,即未再清償債務,經伊催討未果,現仍積欠本金287萬7,201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又相對人等2人積欠信用卡卡債,遭其他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獲准,顯見相對人等2人信用狀況不佳,恐無力償還債務。另伊以掛號信、電話向相對人等2人催繳亦遭退信或拒接電話,恐已逃匿無蹤,拒絕償還債務,已有日後不能強執執行之虞之假扣押原因存在,如認釋明不足,亦願供擔保以代釋明。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523條、第526條規定,聲請准伊以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14年度甲類第7期債券(中央登錄債券)供擔保後,對相對人等2人所有財產在287萬7,201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等語。

二、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第52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債權人聲請假扣押,就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必待釋明有所不足,始得以供擔保補釋明之欠缺准予假扣押之聲請,如債權人未為釋明,縱其陳明願供擔保,仍不得認該擔保已補釋明之欠缺,而准其假扣押之聲請。又債務人經債權人催告後拒絕給付,僅屬債務不履行之狀態,如非就債務人之職業、資產、信用等狀況綜合判斷,其現存之既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或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或財務顯有異常而難以清償債務之情形,亦不能遽謂其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而認債權人對於假扣押之原因已為釋明(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48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聲請人主張品超公司邀李冠逸擔任連帶保證人,向其分別

借款100萬、200萬元,並約定借款期限、利息、違約金,相對人現仍積欠其本金287萬7,201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等情,並提出系爭契約、借據、撥還款明細表、催收函文、掛號信回執為證(見本院卷第11至46頁),堪認其就假扣押請求原因已為相當之釋明。

㈡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等2人積欠其本金287萬7,201元未清償,

經其催討未果,且相對人等2人積欠信用卡,經其他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顯已不能清償債務云云,並提出催收函、掛號信回執、本院115年度司促字第11278號支付命令為據。雖依聲請人提出之上開資料,可知相對人經聲請人催後而拒絕清償上開債務,以及相對人有債信財務危機等情(見本院卷第39至48頁)。惟上開證據僅能證明相對人有債信不佳及拒絕給付之債務不履行狀態,不能遽謂相對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假扣押原因;此外,聲請人未提出其他證據釋明相對人有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財產為不利之處分、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移往遠地、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或財務顯有異常而難以清償債務等情,致其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自難認聲請人對假扣押之原因已盡釋明之責。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僅釋明假扣押之請求,並未提出相關證據釋明假扣押之原因,縱其陳明願供擔保,亦無足補釋明之欠缺,其假扣押之聲請,於法未合,不應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趙伯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裁判案由:假扣押
裁判日期:2026-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