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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全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全字第15號聲 請 人 丁國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羅珮珊聲請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繳納聲請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准予假處分,請求命相對人應自本院裁定送達翌日起遷出並返還聲請人所有之房屋予聲請人,觀之聲請人於假處分聲請狀所載聲明及理由,係主張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存在爭執之法律關係而有急迫之危險,核其聲請之性質應為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揆諸前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3,000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許映鈞

法 官 鄭宇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裁判案由:假處分
裁判日期:2026-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