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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全字第 2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全字第217號聲 請 人 王琇緞相 對 人 川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怡嘉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之規定,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裁判日期:2026-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