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全字第23號聲 請 人 索尼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淑華相 對 人 鄭雅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3493號),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以新臺幣519,000元供擔保後,得對於相對人之財產於新臺幣1,557,261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二、相對人以新臺幣1,557,261元為聲請人供擔保或將上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前項假扣押。
三、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理 由
一、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假扣押之原因,依同法第523條第1項規定,係指債務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而言,例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財產為不利之處分,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移往遠地、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或經債權人催告後仍斷然拒絕給付,且就債務人之職業、資產、信用等狀況綜合判斷,其現存之既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或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或財務顯有異常而難以清償債務之情形等是(最高法院100年台抗字第894號裁定意旨參照)。又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債權人就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此觀同法第526條第1項、第2項規定即明。所謂釋明者,僅係法院就某項事實之存否,得到大致為正當之心證,即為已足,此與證明須就當事人所提證據資料,足使法院產生堅強心證,可確信其主張為真實者,尚有不同(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807號裁定要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聲請人之承攬美容師,承攬聲請人之化妝保養品等銷售業務,相對人於民國113年8月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00萬元,為未約定清償期及遲延利息之消費借貸契約,聲請人遂於同年月15日自聲請人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匯款予相對人中華郵政帳戶。嗣相對人陸續以每月應領之承攬業務獎金中扣抵,迄今尚餘1,557,261元債務未清償,惟相對人自114年9月起未有承攬業績,聲請人遂以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9305號支付命令(下稱系爭支付命令)之送達對相對人催告返還剩餘款項,相對人應自系爭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第31日內為還款最後期限,並應自系爭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第32日起負遲延責任,是聲請人得請求相對人返還1,557,261元及自系爭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第32日起迄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又相對人於114年11月6日在社群軟體Fabecook(下稱臉書)頁面發布之貼文也承認積欠聲請人1,557,261元未還,竟對系爭支付命令提出異議(現由本院114年度訴字第3493號返還借款事件繫屬中)、於聲請人起訴後委請律師向法院請求調解,惟聲請人公司負責人致電相對人時,相對人卻不接電話,並無處理紛爭之誠意;另聲請人公司之其他承攬美容師向聲請人表示有竹南的客人透露相對人私下借貸100多萬元,但客人目前都找不到相對人,相對人利用職務之便,私下向客人借貸卻人間蒸發,致聲請人商譽嚴重受損;另相對人於臉書刊登要以3,300萬元銷售其竹北麥當勞3房1車位之房屋等情,顯然相對人賴債不還、拖延時間以脫產,有屆時難以強制執行之虞,應准予假扣押。為此,願以現金供擔保,請准予就相對人所有財產於1,557,261元範圍內予以假扣押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上開假扣押請求及假扣押原因,業據其提出系爭支付命令影本、被告114年11月17日民事支付命令異議狀影本、相對人114年12月24日民事陳報狀影本、本院115年1月12日114年訴字第3493號函文影本、兩造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中國信託銀行113年8月15日匯款單影本、相對人以承攬獎金扣抵本件借款之明細表、「Yaqian Ya Zheng」臉書個人頁面貼文等件為據,並經本院調取114年度司促字第29305號支付命令事件、114年度訴字第3493號返還借款事件等卷宗,核閱無訛,應認聲請人對本件假扣押之請求已為釋明。而就假扣押之原因部分,依聲請人提供之相對人臉書貼文表示:「自售竹北麥當勞3房1車位仲介勿擾3,300萬興趣密我全新甜甜價」等語(見假扣押卷第61頁),可知相對人有就其名下房屋為不利之處分之意,衡酌將房屋出售變現屬債務人常見脫產方法,且所取得之買賣價金較不動產易於隱匿,致債權人日後難以追查並為強制執行,依一般社會通念,可使法院得薄弱之心證,大概相信相對人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雖聲請人以上之釋明有未足之處,然聲請人既陳明願供擔保,就相對人等所有財產於1,557,261元範圍內聲請假扣押,本院認其釋明之不足得以供擔保補之,爰酌定如主文第1項之擔保准許之。並依民事訴訟法第527條之規定,依職權諭知相對人得供所定金額之擔保或將聲請人請求之金額提存,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如主文第2項所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信樺
法 官 張智超
法 官 陳彥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游舜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