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全字第31號聲 請 人 黃駿林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福臨門社區B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品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