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簡專調字第2號聲 請 人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世岳代 理 人 黃杉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萬418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18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5180元。茲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逸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顥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