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勞簡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簡字第10號原 告 邱麗妃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士瑞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係屬勞動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萬4140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1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3340元【計算式:5010×2÷3=3340元】,是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670元【計算式:0000-0000=167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勞動調解聲請費1000元,尚應補繳67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逸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王顥儒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