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簡字第26號原 告 張家瑜訴訟代理人(法扶律師) 陳信憲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享學教育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4年10月23日變更名稱為:小久淘教育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發文號:0000000000)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新臺幣十萬元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一,此於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6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温凱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