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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勞簡字第 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簡字第43號原 告 黃偉瀚上列原告與被告亞迪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萬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140元,惟因原告請求項目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3,427元(計算式:5,140元×2/3=3,42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則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713元(計算式:5,140元-3,427元=1,713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心喬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薪資
裁判日期:2026-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