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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勞簡字第 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簡字第51號上 訴 人 張震宇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添家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7月1日本院115年度勞簡字第51號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應依退休金差額表所示金額,補提繳勞工退休金至上訴人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依其提出之退休金差額表,請求補提繳之金額應為合計新臺幣(下同)96,310元,故本件上訴利益為96,310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0元(2,250×1/3=750)。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昱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裁判日期:2026-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