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簡字第82號上 訴 人 張嘉芸訴訟代理人 戴文彬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梁耕福即鼎暉商行間請求返還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第二審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萬4,419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6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幸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心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