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簡字第9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美麗新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新莊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尤慧青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若㚬等3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9月16日本院115年度勞簡字第90號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故本件上訴利益為117,948元【計算式:47,617+50,899+19,432=117,948】,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温凱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