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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勞全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全字第19號聲 請 人 王姵文代 理 人 葉家瑄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比利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心喬

裁判日期:2026-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