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全字第25號聲 請 人 張伊萍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歐豐傢俱館間請求假扣押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下列聲請或提出異議,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九、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定有明文。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昱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