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全字第8號聲 請 人 葉友潔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渠塘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假扣押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之規定,聲請假扣押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昱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