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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勞執字第 1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執字第144號聲 請 人 吳欣蓓相 對 人 新北點餓餓中和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家昇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參佰參拾肆元之調解成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資遣費、薪資等爭議,於民國(下同)115年7月23日經新北市政府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176,334元,爰請求鈞院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資遣費、薪資等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指派調解人於115年7月23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略以:「資方同意於115年7月27日前給付勞方114年10月份工資48,000元、114年11月份工資48,000元、114年12月份工資48,000元、115年1月份工資24,000元、資遣費8,334,合計176,334元,前開金額匯入勞方原領薪資帳戶內。」,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裁定相對人應給付之176,334元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温凱晴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裁判日期:2026-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