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執字第168號聲 請 人 李勝豊代 理 人 黃于珊律師
袁秀慧律師相 對 人 全合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麗妍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民國115年8月4日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106030)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47萬5,000元之調解成立內容,在新臺幣23萬7,500元之範圍內,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15年8月4日(聲請人誤載為115年7月17日)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委託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調解協會勞資爭議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47萬5,000元,共分2期給付,相對人應分別於115年8月10日前給付23萬7,500元、於115年9月10日前給付23萬7,500元,惟相對人僅於115年8月10日匯款23萬7,500元後即未再給付,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兩造前因勞資爭議,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委託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調解協會於115年8月4日調解成立,調解成立內容為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47萬5,000元,相對人應分別於115年8月10日前給付23萬7,500元、於115年9月10日前給付23萬7,500元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106030)為證,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前開調解成立內容所載之金錢給付義務;又聲請人指定之收款帳戶於115年8月10日以無摺轉存方式存入23萬7,500元,於115年9月10日無款項匯入等節,有聲請人提出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五股分行之存摺交易明細為憑。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成立內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仁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