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執字第171號聲 請 人 陳亮宇相 對 人 全合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麗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七月六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參拾柒萬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與相對人因薪資、資遣費、退休金等爭議,於民國115年7月6日經新北市政府轉介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調解協會指派調解人進行勞資爭議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伊新臺幣(下同)57萬元,惟相對人就餘款37萬元部分未依約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薪資、資遣費、退休金等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轉介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調解協會指派調解人於115年7月6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資方同意給付勞方和解金57萬元。分別於115年8月5日前給付首期款項20萬元,餘款37萬元於115年9月5日前給付勞方」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堪信為真,且本件調解方案亦核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所定法院應駁回強制執行裁定聲請之情形,相對人就餘款37萬元未依調解方案履行,則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37萬元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鍾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奇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