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執字第172號聲 請 人 董雅芳相 對 人 雅虎數位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慧珠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民國115年5月14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件編號:0000000)之調解結果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45萬8,804元之調解成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15年5月14日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委託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工資新臺幣(下同)16萬4,526元、資遣費29萬4,278元,合計45萬8,804元,並約定於115年5月20日前匯入聲請人之薪資帳戶。惟相對人迄今仍未依上開調解成立內容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兩造前因勞資爭議,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委託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於115年5月14日調解成立,調解成立內容為相對人同意於115年5月20日前給付聲請人45萬8,804元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件編號:0000000)為證,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前開調解成立內容所載之金錢給付義務;又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成立內容給付乙節,有聲請人提出之華南商業銀行懷生分行帳戶之存款明細查詢結果在卷為憑。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成立內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仁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佳玲